船舶触碰渔网、捕鱼设置或水产养殖设施损坏赔偿纠纷律师实务
2021-04-04
[摘要] 船舶触碰渔网、捕鱼设置或水产养殖设施损坏赔偿纠纷律师实务

船舶触碰渔网、捕鱼设置或水产养殖设施损坏赔偿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徐汇文律师

 

关键字:海事律师 船舶触碰 渔网 捕鱼设施 水产养殖 损坏赔偿

 

案情简介:

养殖户水产养殖通常都在浅海或者滩涂,船舶进出港时难免要靠近养殖区,随着航运船舶的逐年增多,水产养殖户的增加,以及各地政府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大片的浅海和滩涂被允许进行水产养殖。很多养殖区紧靠航道,由于多数养殖户通常未在养殖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且未申请航行通告,海图更是无法立即更新养殖区的区域范围,导致船舶触碰渔网渔具事件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相应的海事侵权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船舶触碰渔网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有其显著特点。和常见的路上交通事故相比,渔船触碰养殖渔网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这种海上交通事故有显著特点:

1)海上触碰事故发生地点并无严格监视,养殖户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加害船舶以及事故经过通常难以确定;

(2)发生海上触碰事故之后,加害船舶可能存在逃离现场、不愿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甚至有意更改或制造假证据;

(3)养殖户的损失范围、数额难以确定。

 

律师实务

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几期船舶触碰水产养殖设施的不同情况,总结海事律师在处理此类侵权纠纷的难点如下:

(1)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加害船舶(责任人)的确定;

(2)各方责任的明确和认定;

(3)损失范围和数额的确算

为了解决海事律师实务中的以上问题,需要对案件事实中的以下几点关键:

一、确认受损方(通常为养殖户)的养殖、捕捞活动是否合法

只有合法养殖的前提下,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诉请才能得到支持。判定养殖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是养殖户是否拥有养殖或捕捞的相关许可和资质,通常包含“海域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或“养殖许可证”等许可凭证。养殖户持有的养殖证如系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核发,则该养殖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相关许可仅是证明具有从事养殖的合法资格,但具体的养殖行为是否合法则是另外一个概念。通常需要综合判断养殖户是否在许可范围内、许可期限内进行养殖;是否申请航行通告;是否设立警示标志等。

二、养殖、捕捞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养殖行为合法性的异同

养殖户取得海域使用权(养殖资格权),即取得养殖资格,但具体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仍要遵守其他法律的规定。养殖资格权利、养殖财产权系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互相否定。亦即是说,养殖户养殖资格权的合法与否并不决定其养殖财产权或养殖行为的合法与否,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不能以养殖户的违法养殖行为将其合法的养殖物资财产权利及养殖收益权利统统予以否定,而应当将其违法养殖行为作为其财产受到侵害的过错原因予以分析认定,按照整个案件中查明的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承担。

三、各方责任的明确和认定

(一)确认养殖户是否申请航行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养殖户进行水产养殖应当有关海事部门核准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未申请航行通告的,并不当然发生养殖非法或者养殖证无效的后果,但是在认定责任时,法院通常会予以考虑养殖户的过错。

(二)确认养殖户是否在养殖区设立警示标志

和申请航行通告一样,设立警示标志是认定各方责任大小的标准之一。养殖户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属于养殖户过错。

(三)养殖户及加害船舶的注意义务

1)渔具、养殖设施所有人或养殖户在船舶有触碰渔网或养殖设施可能时,是否采取了声光信号及其他可能的措施通知船方避让。

2)船方是否通过海图、航行通告等航海资料知晓养殖区的存在,通过目视或雷达能否发现养殖区的存在,是否注意到有触碰的危险或可能。

3)船方能够通过良好船艺和当时环境允许的条件下避让养殖设置,是否存在恶劣天气、台风等不可抗力的情形。

4)船方触碰养殖设施后,是否采取的措施减少损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是否履行的减损义务。

四、确认养殖户受损的范围和数额

在明确了各方责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损害赔偿。损失范围的确认和计算也是一大难点。通常情况下,由单方申请、双方共同申请以及法院指定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损失。损失的范围主要有:

(一)渔网渔具或养殖设施的维修费。该费用应当考虑市场价格扣除受损设施的残值和折旧费计算。对于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赔偿重新购买的费用;

(二)恢复生产的费用。主要包括重新设置渔网渔具设施、购买和放养苗种的价款及人工费用;

(三)受害方为减少损害支出的费用;

(四)受损渔网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损坏造成渔获物的损失;

(五)受损养殖产品的损失;

(六)利息及其他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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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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