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起诉离婚案件的思考
2021-04-04
[摘要] 家暴起诉离婚案件的思考

近日在微博上关注到一个案子,大致案情如下。20176月,张明(化名)殴打妻子董芳与女儿,起因是女儿填写志愿的问题上有分歧。据董芳所言,张明对女儿从头到脚,不分轻重的暴打,因为不解恨,就把孩子像拎小鸡一样的倒挂在地,用脚踹,打得女儿浑身都是血,手上缝了三针,而当时女儿已经18岁了。因为董芳没有和张明一起教育女儿,所以张明把老婆董芳也打了一顿,打得耳膜穿孔。除此,张明在家中装了3个摄像头,从网上购买她们的通话记录,监视妻女的行动。在20176月份,董芳难以忍受丈夫张明的殴打,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三次庭审,法官仍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需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法院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则是不准离婚的,这是传统的道德观念。且说到,家暴要有持续性,打一次,不能认为就是家暴。他说自己用的表述比较严谨,在判决书上写的是肢体冲突,不是单方面的殴打,因此不是家暴。尽管在此之前,董芳已经申请到了法院的人生保护令。

对于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才判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大多数法院都是这么操作的。这个潜规则,来源于立法者不倾向于判离的成文规定。比如,离婚案件是极少数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必须经过调解的案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深入人心。由于这种保守的社会观念和立法形态,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就非常畏首畏尾。有的案件别说是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有可能第二次、第三次起诉都不判离。

而最高院在这种保守的基础上,又发布了更保守的司法解释指导规则,对离婚案件中如何调解,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以后还可能会有心理调解员等人员介入离婚案件,离婚会越来越不容易。除此,民法典草案规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撤回离婚申请,如果没有申请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缓冲、思考、和平的一个月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在这种观念和倾向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越来越保守。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家暴案件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求离婚,而实施暴力的一方则强烈要求不离婚。于是,各种道歉、威胁轮番上演,法院没有压力也是不可能的。于是,法院只能对家暴行为做各种合理化解释,导致一些家暴行为就成了普通的吵架、冲突,而不是家暴,因此也就不适用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审理,抛开传统观念真的是至关重要。首先,婚姻是双方的事情。过得好不好,有没有家暴,这些只有当事人知道,也只有当事人自己在忍受。这些幸福也好、痛苦也好,旁人无法感同身受,没有办法为当事人分担一点痛苦。俗话说,家丑不外扬,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能够自己解决的家务事不会闹到人尽皆知。而当真正到了需要起诉离婚的时候,除去一些特殊情况,必定是一方觉得双方实在过不下去而又无法自我调解的阶段,才会起诉离婚。而此时法院的不判离、冷静期,对于一些家庭而言,可能真的并不是最好的结果;其次,家暴行为不会是一次的行为,家暴了,道歉了,下一次必定又是家暴然后道歉,因为家暴的人的性格如此,不会在短时间内就突然改变自己的性格。所以对于离婚案件,需要的不是传统观念,不是瞻前顾后,而是需要在理清案件事实的时候,认为双方都没有必要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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