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保护现状
2021-04-04
[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保护现状

作者:陶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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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查账的权利,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却没有规定股东的查账权。公司法第九十七条只是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且该条文是封闭性规定。

实务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也是确认股份公司的股东无查账的权利。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280号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关于丝绸博物馆能否要求查阅丝绸文化公司2000830日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会计账簿问题。丝绸文化公司已经于2000830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并不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丝绸博物馆关于丝绸文化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可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知情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丝绸文化公司2000830日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会计账簿,丝绸博物馆无权查阅。”

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判决书中:“前述章程的规定确超过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内容,考虑到和丰公司虽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东仅有五名,只要股东合理地行使知情权,一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故前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致无效。何况科朗公司系因和丰公司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经审计发现财务问题后而主张行使知情权,理由正当,故本院认为科朗公司请求查阅和丰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并查阅和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应获支持。据此,本院对于原审判决未予支持科朗公司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改判。”但是该判决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查账权。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但是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表现为查阅权,查阅的范围限于《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例举的项目。科朗公司认为,根据和丰公司章程,和丰公司股东享有广泛的知情权范围(具体见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法律之所以采取例举方式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既保证股东享有基本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途径,又考虑到将知情权行使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科朗公司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其范围应符合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及范围的规定。虽然和丰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科朗公司有要求和丰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权利、检查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等的权利、以及就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其余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的权利,但上述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不属于本案知情权处理的范畴。”

因此,在公司章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也是有争议的。国外某些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含有条件地账簿查阅权。我国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作了一刀切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经营权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是有条件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查账权,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有利于股东评估自己投资的效益。在相关法律完善之前,股份公司的股东想要行使查阅账簿的权利唯有争取将其写入公司的章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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