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平台的规范
2021-04-04
[摘要] 浅析《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平台的规范

近年来,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型,实体行业已经不再占据市场垄断地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全新丰富的消费体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呈现出持续的上升趋势,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约束电子商务行为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20191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意味着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日子已经结束。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浅要分析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案例

陈某某在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美在线康华特产专营店,看到牛蒡茶通十二经脉、除五脏恶气,具有减肥的作用;提高人体免疫力、驻颜抗衰老、降低胆固醇,有机认证的证书等产品广告。于是陈某某购买牛蒡茶养生茶,饮用后,发现出现了腹痛腹泻的症状,后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并未看到任何有效的有机认证产品的信息。于是,陈某某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货款以及货款的三倍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笫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在本案中,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广告宣传的广告内容明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被告提供的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和委托当地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均以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而未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四十四条,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被告只能先行赔偿陈某某,赔偿之后有权向该销售者追偿。

若消费者受到虚假宣传、欺诈等侵害权益的事件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平台内经营者作为销售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平台经营者虽然只是提供了链接展示商品的服务,但平台经营者并不会因此完全免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平台经营者若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消费者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赔偿完毕之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02条规定了该法规范的主体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但就整部《电子商务法》的内容而言,对平台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销售者,要求其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义务。

2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义务和提示未办理市场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义务。

29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经营活动无行政许可、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或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权力,依法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者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处以限期改正、罚款或停业整顿。

三、未来展望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销售者占据信息优势地位,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销售者信息管理的义务。那么若平台经营者怠于履行义务,如未认真审核销售者信息,未及时更新销售者地址联系电话,当出现销售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平台经营者就要为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买单。若平台经营者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按照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还会受到来自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罚。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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