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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411月,王某在申某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后申某以王某侵犯其商业信誉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

申某诉称,王某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为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因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申某在对王某作出耐心解释后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其撤销差评,但王某一直置之不理,且王某追加评论,赤裸裸地诋毁申某的商誉,且因该差评的存在,导致申某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申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要求判令王某撤销差评并公开书面道歉,且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王某辩称,自己给出差评属实,但申某未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因此不同意申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自己购物的感受体验在申某的淘宝店铺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店铺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申某提供的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申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如今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常态,由网购“差评”引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愈发频繁。作为消费者需要正确把握公正评价和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商家需要注意防范消费者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在发表评论时应针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而不能肆意诽谤、侮辱商家,否则就很有可能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当然,消费者有选择给出差评或好评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正常的情绪宣泄性“差评”,商家应该给予必要的容忍,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

对于恶意“差评”,商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使得商家对于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搜集和保存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李悦)

  • admin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