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骗”——一起合同诈骗案获取保候审分享
【案情介绍】
邹某系某进出口公司实际负责人。
本案3家刑事控告单位系该进出口公司下家客户单位,控告邹某合同诈骗金额近500万元人民币。
【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系合同履约不能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和事实。应避免客观归罪;
2.邹某与上家离岸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由L/C变更为D/P,对邹某为促成与下家交易的心态无任何影响;
3.进口企业完成预报关、缴纳关增税并不意味着成为该批货物的货主。
4.生产经营并非是个狭隘的概念,企业对下家支付的货款的其他用途是企业常见的资金使用方式;
5.经营性亏损不是认定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的依据。
【案件结果】
宁波某区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最终对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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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9/6/29 点击数: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