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某某被控串通投标罪获不批准逮捕一案
本案系由宁波某区公安分局承办的专案组案件。招投标领域的犯罪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领域。
201*年*月,宁波某会展中心就展会服务通过第三方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就招标内容、服务期限等进行了约定。
竹某某决定以“MZ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后因仅有“MZ公司”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公司数量尚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要求的3家标准。竹某某遂通知朋友参与投标。最终“MZ公司”在标书中确定的服务价格达到标书框架下允许的最高服务价格上限。
[辩护观点]
(一) 结合竹某某的供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MZ公司”的行为尚未达到“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达到串通投标罪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并且“MZ公司”最终中标是宁波某会展中心根据择优的原则确定其为中标人,而并非因为“MZ公司”采用低报价的方式中标。
(二) 从刑法应秉承的谦抑性角度及社会治理角度来看
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并不是追求犯罪化(扩张化),追求的是治理机制的合理性与社会可接受程度。
(三) 退一步说,即使“MZ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竹某某具有无羁押必要的其他理由
[案件结果]
某区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最终对竹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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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9/6/17 点击数:7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