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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收益的税务危机化解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经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程序可以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实现程序转换。

具体到企业重整,不论是原始申请抑或是程序转化,一旦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案经通过后,将涉及债权分配、资产移交、投资方进入、税务等各方面的问题。破产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若在破产程序中出现投资者进驻,达成重整方案,则企业最终得以存活。此时,原本背负巨额债务的企业通过一定清偿率的方式清偿完债务后涅槃重生,但是被免除的债务就相当于企业的重整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破产企业新生后又面临背负巨额税务的压力,无异于重新陷入破产困境,此时则需要化解税务危机。

破产重整收益作为企业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然而税法中其实有企业五年内亏损可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额度的规定,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程序,其必然存在巨额亏损,但是也有部分破产企业生存时间短暂或者破产原因非简单的经营亏损,账面亏损不足以抵扣重整收益。此时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的减损或隐形债务的发生等方式向税务部门进行亏损申报,用以冲抵破产重组收益的发生。

所谓所有者权益的亏损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当企业初设时,企业无负债,注册资本到位后,注册资本即为企业资产,而后期,企业为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需要对外负债以此来增加企业资产,而当企业破产时,企业负债巨大,而企业资产又寥寥无几,则所有者权益=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另外一种情形,如企业因提供抵押或担保最终因承担担保责任致使企业陷入破产,在清偿担保责任前,该笔负债并不会显示,而此种亏损也并非正常的经营亏损,是一种隐形负债,而所有者权益亏损的负值与其他隐形负债的税务抵扣问题如何操作,尚需结合审计机构的意见以及咨询地方税务机关的实践操作。

 

(戴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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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