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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个别清偿的撤销权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另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在本人跟进的某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接管破产企业与法院裁定破产受理日有一定的时间差,导致债务人根据交易习惯进行了个别清偿。 

案例:企业A2017227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债权人B作为供应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后发现由于该供应商与债务人长期保持正常交易,货款采取不定时清偿的方式还款。而在债务人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并未注意并催讨受理日前的货款,债务人于201733日按交易习惯将此前三个月的所有货款一并划入债权人B的账户。管理人于201735日入场并召开破产企业对接会议,向债务人高管及财务人员说明进入破产程序后禁止进行个别清偿。

管理人接管后,经审查发现这一情况,及时联系了该供应商要求其退回该部分个别清偿的款项并重新填写债权申报材料。该笔个别清偿的发生与管理人进场仅差了五天时间,其发生原因一方面是破产裁定日期与管理人进场时间上的时间差,另一方面是债务人基于原先的交易习惯随时支付货款,对于管理人进场后提醒的不能个别清偿虽然予以落实但并未往前思考是否已经发生过该情形,导致在债权审查时才发现。以此提醒我们,管理人进场后接管企业,特别是尚有财务能力的企业,应当及时召开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见面会,对于破产企业监管后的财务及运作建立一整套流程,并要求财务及时提供截至受理日前的负债情况,以便及时审查有无个别清偿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破产企业自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切债务及利息计算就当即截至。对于债权人的部分清偿将会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除非个别清偿能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的。

(戴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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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