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月

张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后4个月获取保

一、案件概况

宁波某区公安分局在侦办一起P2P非吸案件时发现,本案当事人张某有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后查明,张某因开展工作需要向他人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近9000条为车主信息(侦查机关认定为财产、人身相关的敏感信息),3000余条为企业主信息。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有将部分信息转卖的行为。

 

二、辩护意见

(一) 张某仅有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无倒手转卖行为。张某应公司老板要求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倒卖、转卖行为。

(二) 关于本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无鉴定结论予以印证说明。

(三) 张某开展业务时,对信息的需求部分为“姓名+联系电话”,并不需要其他诸如家庭住址、车架号等信息内容。

(四) 企业主信息应从张统收受信息的总数中予以剔除。企业主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五) 所购信息未用于进一步的传播、扩散。

(六) 从涉嫌罪名相同、案件涉及的公民信息类型相同,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来看,作为公民信息收受终端的张某,最终被判处缓刑的几率极大。

 

三、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张某本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通过辩护人认真细致地工作,最终在批准逮捕后的第4个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保候审。对于这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其工作活动、信息化社会的特殊背景、其他生效判决确定的量刑结果等一一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查微释疑,使本案事实得到准确的认定,当事人在年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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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2  点击数: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