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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亮点剖析

2017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和每个法律人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101日实施。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也宣示着中国离“民法典时代”更近一步。下面为大家剖析民法总则中的亮点内容。

一、胎儿可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按照民法通则的旧规定,胎儿本身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此次《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保护了胎儿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宣扬,因为中国人对年龄的计算都有“虚岁”的算法,说明人们在潜意识里都认为胎儿在母体中的时间已经是其生命的一部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旧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新规下八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就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而是可以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比如送个玩具给朋友、替妈妈去打个酱油等,这些行为都是有效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旧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此次新规延长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由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交易的类型和方式更加复杂,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延长诉讼时效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

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成年后仍可请求赔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次新规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五、见义勇为不担责,鼓励受益人给予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方面,见义勇为若造成受助人受损,见义勇为人依法不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若见义勇为人自己受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此次新规加大了对“好人”的保护力度,解除了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鼓励人们互帮互助,匡正社会风气。

六、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当今这个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正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典型体现,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

七、增设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增设“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实践中,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很多,若不赋予它们独立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它们的法人地位,有利于这些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虚拟财产有望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在网络上保存的数据越来越多,这些数据对个人或他人而言是具有价值的;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虚拟财产有些是直接购买得到的,也可以进行交易,那么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是不言而喻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和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相信不久以后会出台相关法律对数据和虚拟财产明确加以保护。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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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3/28  点击数: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