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2021-04-04
[摘要] 合同诈骗罪

    【案例简介】 20171219日,被告人张某驾驶“xn41033”号货车在台州市经徐某介绍,与浙江省台州市供销社的王某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张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债,改道将西瓜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温州水果市场销售,售价69000元,后携款逃匿。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销售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评析】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西瓜货运协议,其在西瓜运输中不按约定把西瓜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继而又租车把西瓜运往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给托运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骗的目的得逞。本案中,张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张某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持的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合同诈骗罪的几种行为模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很多人可能意识到自己这么做不对,会遭受道德谴责或者压力,但不曾想过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真实签订合同之后,因私利非法处置合同所涉财物。因此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仍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自己也应该要多学习法律有关知识,避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违法犯罪。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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