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是否可以限制同时中标
2021-04-04
[摘要] 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是否可以限制同时中标

    在比较大型的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因工程量、工期等各种因素,往往会划分多个标段来招标,为保证按时保质完成项目,招标方希望通过限制同一个投标人中多个标段,那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呢?

    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18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首先,明确一点,不同的招标项目限制同一投标人中标,是违法的。那么不同标段限制同时中标呢?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招标文件中一般会分为3种情况来处理:1.不能兼投;2.兼投不兼中;3.兼投兼中。但某投标人在不同标段上都是积分最高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且有能力、有实力和足够资源同时实施不同标段时,不准他中标,严格来说违反《招投标法》41条的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19条规定: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这说明,施工单位作为多个标段的投标人需要拥有足够的生产资源,不然即使投标也无法享有中标的资格。

    因此,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招标的,招标方可以采取招标资格预审,在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审核其是否有能力同时完成多个标段的施工,约定对中标不能履行的相关违约责任。这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确保招标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柴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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