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单扣单风险
2021-04-04
[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单扣单风险

关键词:FOB;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

 

案情简介:

美国某公司向青岛某工厂采购一批产品,美国公司委托宁波一家货运代理企业代为办理租船订舱事宜。后美国公司与青岛工厂就货款问题产生纠纷,美国公司与青岛工厂均要求货代公司向其交付提单、海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货代公司该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

FOB术语下,在国际货物贸易、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形。如本案中,货运代理合同是由美国公司和宁波的货代公司签订的,美国公司委托货代企业办理租船订舱等业务,美国公司以契约为基础向货代企业托运一批货物、系契约托运人,有关托运的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详细规定;但所需托运的货物实际是由青岛工厂交付给货代企业的,青岛工厂为实际托运人。

当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之间产生了纠纷,而提单仍在货代企业手中时,为了保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使自己处于上风,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都会要求货代企业把相关单据放给自己而非对方。

那货代企业应该向哪一方交付呢?

与货代企业存在合同关系的是国外买家,出于契约精神,似乎将相关单据交给合同的另一方更为合理稳妥;但是出于保护本国经营者利益的理念,我国法律规定,当国外买家与国内工厂都要求交付提单时,应交付给国内工厂。但国内工厂要求货代企业交单应在合理期限,货代公司为免诉争,向国外买家签发提单时应告知工厂并要求工厂明确不需要提单。

同样,当货代企业与国外买家或者国内工厂产生了一定的纠纷时,一些货代企业往往会以扣押单证的做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这一做法是否真的可行呢?答案是,当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交单条件的,可以扣押单证;若合同没作相关约定时,不能扣提单、海运单,但可以留置退税单。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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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碧雨 实习律师

海事海商  涉外纠纷 婚姻家事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邮箱:yangbiyu@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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