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扬帆,驶入那片蔚蓝的法律海域
2021-04-04
[摘要] 京衡扬帆,驶入那片蔚蓝的法律海域

 

京衡扬帆,驶入那片蔚蓝的法律海域

——京衡海事海商部学习研讨会议

作者:朱阁雯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贸易的90%是靠海上运输,每年有75亿吨的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每一单货物的运输都可能伴随着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如何来规范由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商法的作用就应运而生了。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适应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宁波市东面就是大海,海事海商法的业务会逐渐成为我们律师开拓的新业务领域。

201253晚上,京衡宁波所海商部成员在会议室召开业务学习研讨会,由海事海商部李良鸿律师组织学习,这次学习的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议题,这六个议题是:

一、《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二、《海商法》与民法相比较有哪些特殊制度?

三、船舶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有哪些含义?

四、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特点、担保债权项目、行使方式及期限?

五、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

六、行使船舶留置权需要具备哪三个要件?海事强制令能否对抗合法取得的船舶留置权,为什么?

其中大家对船舶优先权问题颇感兴趣,李良鸿律师大体讲了船舶优先权概念及外延,大家踊跃讨论。徐汇文律师对“债随船走,认船不认人”这句话在各种不同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出了质疑,并且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决定效力优劣次序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姚瑶律师对《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做了一些权利灭失的情形假设,加深大家对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解。杨佳琳律师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即通过法院扣船来实现这一方式提出了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朱阁雯律师则对《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一条在实践中操作表示担忧,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起诉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她对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表示赞赏,希望我国海商法可以加以借鉴。

学习会议持续了2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感到意犹未尽,深深感到海商法的无穷魅力,像是一座充满奇幻的宝藏山,有太多的未知知识珍宝等着我们去发掘。海商法对我们宁波律师来说,是片辽阔的法律海域,那就让我们京衡律师扬起风帆,承载着对于海商法探索的热情,驶向那片蔚蓝的法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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