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研究-2020年疫情环境下公司企业应对指南
2021-04-05
[摘要] 京衡研究-2020年疫情环境下公司企业应对指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独霸2020年开年的话题榜。无论是湖北、浙江、河南这些省份的应对方式,还是医生、护士、红会的行为等都相继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得到了所有人的关注。而在这一场疫情的背后,无形之中遭受极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却没有得到更多人的关心,直到餐饮名企西贝董事长贾国龙表示:疫情导致近20000名员工待业,即使贷款发工资只能撑3个月。大家才开始逐步把目光转向了疫情下的企业,原来企业正悄然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

  生命健康安全是首要问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点,在这样一个“战疫”的大背景下,如何在保证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就成为了不少企业家关心的问题。企业家自身也在不断询问:在过年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其他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如何履行?企业提早开工会不会有什么风险?现在还有个案子正在打呢,还开不开庭了?……

我们整理了疫情期间为顾问单位解答的一些高频问题,提供给有需要的企业作为参考。

一、劳动用工

1. 210日之前2月份的员工工资企业应否支付?如何支付?

答:1)应该支付。

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21-22日为国家规定的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假期,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如员工在岗的话,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323-29日期间的停工停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法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在23-27日,无论员工是否履行劳动义务,均应支付正常工资。28日、9日为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岗的话,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2. 如果疫情得不到缓解,企业不能复工生产的,还要一直给员工支付工资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 员工被确诊、隔离期间企业应否支付其工资?如何支付?

答:如果企业不存在第2条所述的情况,应当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注:具体支付标准,各企业可待浙江省人社局发布正式通知后按标准执行。

4.员工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存在过错,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约定,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可予以解除。

5. 员工被隔离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 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安排生产经营以降低损失?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 如果确需提前复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按照所属地区疫情指挥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承诺书等文件,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非经批准及备案,不得复工。

二、合同履行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否免责?

答:能否免责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具体把控,不能简单归为可否免责。

但是如果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或者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了,能否免除违约的法律责任?

答:能否免除法律责任,首先还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能会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违约责任。

免除责任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免责的范围应当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并且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均有法定的减损义务。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免责。

3.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了,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谁有权解除?

答: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并且,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在解除的方式上,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解除。

4. 在疫情期间如果要签订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答:在疫情期间,如果确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所属行业、地区以及交易的情况,充分考虑合同签订的风险,并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情况作为不可抗力写入合同中,对履约情况以及责任承担作明确约定。

三、刑事风险

1.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的防治防护用品属于伪劣产品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按照金额的不同,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 借疫情名义,以预防、控制疫情为由发布广告的,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 违法处置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废物,造成污染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诉讼指南

1. 疫情期间有需要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仲裁的怎么办?

答:疫情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并且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执行与仲裁同样也适用中止,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再积极行使相应的请求权。

2. 因发生疫情,不能按期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者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怎么办?   

 答:可书面向法院申请顺延相应期限。

3. 企业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次疫情应也会沿用此规定,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五、外贸出口经营

 1. 国外买家说中国发生了疫情,所以不能要货物了,要怎么办?

 答:首先需要看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事项的约定,如果国外买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则可主张取消。同时,需要看国外买家所在国家(地区)对于本次疫情的具体措施是否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最终履行,企业可以充分与对方沟通,使其了解目前国内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以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要求。

2. 因发生疫情停工停产,无法按期向国外买家交付货物,怎么办?

答:参考本文第二部分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内容,可知,此类事由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应及时且准确地向国外买家告知目前的情况,并且,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方式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此前提下,方可以不可抗力主张相应的免责事由。且可参考目前湖州的做法,向当地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以增加企业主张的可信度,从多个方面说服客户。例外情况是,与国外客户所约定的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不能支持企业主张此类事由为不可抗力,此种情况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疫情,正在履行的且尚未产生争议的合同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及时对目前的合同(订单)进行梳理,并对因疫情可能导致履约障碍的合同(订单)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取得对方的谅解,并且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或扩大损失,同时应注意结算的信用证修改事宜。在生产方面,应对生产计划进行重新安排,以确保疫情结束后企业的生产能力可满足目前的合同(订单)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蔓延的同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我们的解读只能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情况,尚不能预防未来的全部问题,但是我们会进一步跟进目前的情形,防疫佑民,善行于实。相信众志成城,终能战疫成功。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徐汇文/朱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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