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监管职责分析及法律建议——天津爆炸案监事人员法律风险之思考
2021-04-04
[摘要] 有限公司监事监管职责分析及法律建议——天津爆炸案监事人员法律风险之思考

 

                                                                                    徐汇文、宓佳丽

天津爆炸案发生后,涉事企业瑞海国际公司及其高管、负责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文拟从法律方面分析涉事企业监事的职责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监事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对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小结: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这一节中,法条共计21条,有6条描述监事会,对监事会的设立、职责、任期、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做了规定。将监事会职能大体上概括为业务监督职能、会计事务审核监督职能、监察和请求停止董事会或经理的违法行为的职能、代表公司职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等。监事会的上述基本职能,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大多过于原则、简略。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除了监事会本身主观原因外,缺乏监督方面的实权也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为此,在现有法律规定缺乏下,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监事会的职权。

二、涉事企业监事监督不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天津港危险品堆场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中,瑞海公司直接从事运输、存储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以及担负领导、管理危险品存储职责的管理人员,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日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瑞海公司董事长于xx,副董事长董xx,出资人李x,总经理只x,副总经理曹xx,财务总监宋x, 副总经理尚xx(负责公司安保),副总经理刘xx(负责公司出口和装箱业务),操作部副部长贝xx、李xx等人可能涉嫌上述犯罪。

公司监事不积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监事的义务主要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利用监事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虽然天津爆炸事件,公安机关将涉案公司管理人员控制,但我国刑法并无专门针对监事或者董事职责设立的单独罪名。一般而言,并未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监事,在刑事方面可能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司法关于公司制度监事的设立本是从外国借鉴,但仅仅借鉴制度而不具有相应的环境,导致了绝大多数公司监事职位有名无实,监事成为了纸上谈兵。当然法律设置该制度的本意是为了设立监督职权,消防三权分立,但是法律制度设定让监事无太多实权以及无配套操作制度,也让实践中监事一职可有可无,甚至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现象,不出事监事没什么事,一出事就追责监事。谴责监事怠于行驶监督职责更需要考虑深层次的立法本意,否则监事只能是替罪羊。

三、监事面临的其他法律风险及防范

尽管监事的刑事风险很难认定,但作为高管,其负有应当履行的职责,公司涉事也难辞其咎。从这一方面来看,监事不仅要有效起到监督管理作用,此外如何在事后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尽职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提出几点工作建议:

(1)监事定期对任职单位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并留存;

(2)编织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以确定检查目标、提出检查重点、安排人员分工及工作进度、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3)监事会会议是监事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充分发挥监事的表决权,形成会议纪要;

(4)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合理收集企业信息资料,并充分做好分类、登记工作,重要涉密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

(5)监事通过一定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应当提前编制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人员,做好谈话记录并加以利用;

(6)监事会在监察中,应以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为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和负责人的监督,评价并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是企业的免疫系统,确保企业健康运行的必要而且重要的组织,监事作为其中个体分子,不仅要积极有效履行职责,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也要及早形成风险意识,防范一旦企业涉事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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