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的“罪与罚”——20个警示案例试析涉
2021-04-05
[摘要] 新冠疫情下的“罪与罚”——20个警示案例试析涉疫刑事犯罪42个罪名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犯罪

(一)Q: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构成何罪?

A20201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1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23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二)Q:被隔离人员疫情隔离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可能犯何罪?普通公民在疫情期间外出拒绝佩戴口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可能构成何罪

A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违抗村(居)民等形成的民间防疫组织及其他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犯罪

【警示案例二】浙江缙云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24日,缙云县居家隔离对象李某某,不听劝导,多次扯毁防控的封条,在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的过程中,其父母又出来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其母俞某某使用拳头殴打等暴力手段袭警。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缙云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目前,俞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李某某父子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7日。

【警示案例三】浙江杭州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24日,张某某经疫情检查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体温检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脚踢,抓伤前来劝说的某街道安监办主任,以脚踢、嘴咬方式抗拒民警执法,致使一辅警手被咬伤。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Q:已有发热等症状或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的人,哪些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在防控疫情期间,以下行为均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如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故意去商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区;②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走亲串友,与人密切接触;③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故意将自己的剩饭剩菜、排泄物等丢弃在公共场所;④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吹气、用手抓扯等。另外,疑似感染突发传染病的人,如果有上面此类行为,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感染突发传染病者故意将疾病传染给特定人员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警示案例四】浙江泰顺赖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泰顺县村民赖某某在身体发烧前往医院诊疗时,隐瞒武汉旅居史,导致县医院多名医务人员及输液室密切接触人群被隔离观察。202023日,泰顺县公安局对赖某某立案侦查。

【警示案例五】浙江嵊州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117日,长期在武汉工作的沈某在身体不适情况下乘坐飞机到杭州,先后前往慈溪、上虞、嵊州等地。到嵊后,其拒不配合乡镇政府检测和居家隔离要求,频繁出入公共场所。123日,沈某自行驾车到浙一医院就诊,确诊感染并被医院隔离治疗。127日,嵊州市公安局对沈某立案侦查。

(二)Q:实践中有些人并没有咳嗽发热腹泻等相关症状,也未被确诊或疑似的病例,但被明确要求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若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潜伏期内导致他人感染病毒,可能构成何罪

A此情形下有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根据《关于预防、传染病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Q:疫情爆发后,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擅自采取“封村”、“封路”等方式防止病毒传播的,是否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A疫情期间,封村、封路要做到科学封路,不能断路,留出生命通道。采用不正确的方式,会出现导致特殊车辆无法执行任务的可能。刑法第117条、119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擅自断路阻断交通过程中,故意造成或者过失造成军事设施损坏、军事通信中断的,有可能构成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或过失损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犯罪

(一)制假售假、制劣售劣犯罪

Q:部分个人或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疗口罩等医疗用品,可能构成何罪

A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如果消费者不确定自己购买的医用口罩真假,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查询—医疗器械栏—国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国产医疗器械设备(备案),输入口罩包装上的产品注册证号进行查询。

【警示案例六】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于130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警示案例七】浙江东阳卢某甲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2020122日至128日,卢某甲、卢某乙从陈某某、王某某处采购普通口罩,在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当做医用口罩进行售卖,销售价值730余万元,销售口罩近500万个。陈某某、王某某夫妻明知卢某甲其行径,仍多次供应口罩给卢某甲售卖,销售价值200万左右。

【警示案例八】浙江永康胡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020128日,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查获徐某、胡某等人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假冒3M标志口罩,并现场查获假冒3M口罩2.1万余只。现已查明胡某、姚某夫妇转卖上述假冒商标口罩9500只,销售金额为7.6万余元。徐某从多名上家处进货两万余只口罩,涉案金额18万余元。1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劣药、假药类犯罪

Q: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生产、销售的系用于防治新型肺炎的“特效药”、“民间秘方”等被有关机关认定为劣药或者假药的,构成何种犯罪?

A劣药、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及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虚假广告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是否构成犯罪?

A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他人销售的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哄抬物价犯罪

Q:疫情期间,因各类物资短缺,一些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些商家可能构成何罪

A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法释[2003]8号司法解释将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列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商家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警示案例九】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1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后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并于26日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暴力伤医犯罪

根据国家卫健委、两高一部近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7类伤医、闹医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以刑事手段从重处罚。

Q: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何罪?

A: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十】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1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300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Q: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分别构成什么犯罪?

A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Q:疫情期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如在微信群散布从武汉返回人员名单、传播确诊人员名单、密切接触者名单及武汉返乡的人员名单等,构成何种犯罪?

A不仅泄露一种手段,在疫情期间泄露、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或者疫区接触史人员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均有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可能。具体为: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案例十一】江苏涟水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市系涟水县首例涉及疫情防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02027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利用民众迫切购买口罩的心理,制作名为涟水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网站链接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非法获取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5530条。202028日,涟水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并于同日对薛某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刑事拘留。

 

五、诈骗犯罪

(一)Q:以售卖口罩、医药用品等为虚假理由,欺骗他人支付款项的,可能构成何罪

A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案例十二20202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某某,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某某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某某的联络。2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某某报案,于2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同日,鄞州法院以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系浙江省首例起诉并获判决的涉疫刑事案件。

(二)Q: 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种犯罪?

A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十三】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新闻媒体获悉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1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27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8800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3000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2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一)Q: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构成何种犯罪?

A: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二)Q:疫情期间,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通过网络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可能构成何罪?

A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案例十四】山东滨州王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02023日晚,山东省滨州市沂南县公安局接界湖街道疫情指挥部通报:住县城振兴路某家属院的王某某自称在武汉感染病毒处于隔离状态,计划逃离武汉回沂南报仇。接报后,沂南立即展开调查,于24日凌晨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已查明:自2020128日至今,王某某在本人未到武汉也未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的情况下,为达到吸引他人注意的目的,通过手机在微信群内及微信好友中发送武汉市多家医院等位置信息,并编造其在武汉感染病毒已被隔离,现正从武汉逃回沂南,并声称要回来报仇,将疫情传染给与他有仇的人等等。其行为已引起多人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有关案情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Q:疫情发生期间,哄抢医用口罩、护目镜等防疫物资,或者谎称感染新型肺炎强拿硬要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罪?

A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十五】北京张某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北京非典时期刑事犯罪第一案。被告人张某某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又持水果刀威胁售货人员,拒不交付货款,货主报案后,张某某被警察当场抓获,在抓获当时用非典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四)A: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而停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高速公路封路,群众因此聚众闹事的,可能构成何罪?

Q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Q疫情期间,不听劝阻,多次聚众赌博,可能构成何罪?

A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可能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警示案例十六】浙江余姚叶某某赌博罪。202028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期间聚众赌博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供段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202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Q: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何罪?

A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Q: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新型肺炎病毒的废物造成疫情扩散的,面临何种刑事风险?

A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Q:去野外打猎或者买卖野生动物,会构成犯罪吗?

A: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示案例十七】浙江杭州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2020131日下午,王某某等三人在临安区某山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当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对该案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

【警示案例十八】浙江绍兴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案。2020128日下午,庄某以禁用方式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猪一头,后养在家中,野猪于130日死亡。公安机关于131日立案并抓获嫌疑人。

【警示案例十九】广东韶关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20201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12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5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刘某某的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认为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七、侵占、贪污贿赂犯罪

Q:疫情发生期间,防疫工作人员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防疫物资或者贪污、挪用救灾款项的,可能构成何罪?

A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第272条、第382条、第383条、第384条的规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渎职类犯罪

(一)Q: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救灾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何罪?

A: 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犯罪。

(二)Q:在疫情防控期间,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传播或者流行的,可能构成何罪?

A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二十】河南睢县田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案。该案例系河南省首例因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判刑的案件。2005年田某某系睢县某乡卫生院副院长,当年3月期间,该乡辖区内一小学发现众多学生患麻疹病,并在乡间迅速传播流行。接到报告后,田某某以“没有时间”、“等等再说”为由,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麻疹病在该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睢县法院以田某某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三)Q: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是否构成犯罪?

A: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31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十、疫情期间,量刑变化问题

Q: 在防治疫情期间,法院对违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3条第14款之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作者: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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