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敲诈勒索?还是正常履行职务?——商某某敲诈勒索不予批准逮捕案
2021-04-04
[摘要] 是敲诈勒索?还是正常履行职务?——商某某敲诈勒索不予批准逮捕案

一、案件概况

商某某,宁波YT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贷后端”员工。在保险公司为贷款需求客户向银行提供担保的同时,由“YT公司”提供反担保。在客户出现逾期还贷时,商某某根据公司负责人指示,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告知客户交付违约金→将客户车辆开回“YT公司”→根据公司负责人指示内容停放车辆→将客户车辆备用钥匙交还公司负责人。至于之后关于客户与“YT公司”就违约事宜的处理均与商某某无关。

2017年夏,商某某应公司负责人要求向客户王某主张违约金要求,后“YT公司”在处置对外债务过程中,将王某车辆非法处置。201810月,王某以被诈骗为由,向宁波某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商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指控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商某某按照“YT公司”贷后端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工作,从未采用威胁、要挟或足以让客户陷入错误认识的方法,迫使违约客户交付财物或主动交付财物。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二)YT公司”作为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从公司外表的运营模式及商某某进入“YT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来看,商某某没有任何工作权限参与:和客户在贷款前的接洽;客户在发生违约事由后,与客户违约金金额的洽谈;及违约客户车辆最终的处理。

(三) 综合分析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宏观背景下,对“套路贷”、“车贷”等采用暴力索债、虚高债务本金、敲诈勒索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商某某按照敲诈勒索罪来处理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商某某从事的是贷后客户端催告及拖车工作,其工作性质具有可取代性、日常生活性等性质,确实存在被“YT公司”负责人何某所利用来促进犯罪,但因其提供的劳务系中立帮助行为,因此其行为本身能否被认定为犯罪有待商榷。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商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罪。

 

三、心得体会:

(一)如何判定是“敲诈勒索”还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

    本案的核心其实非常简单,即当事人商某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这仅仅只是事实定性的争议,因此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律师所能做的并不多,律师只好另辟蹊径。本案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该案的辩护策略,即法院明知被告人无罪却因为各种法外因素掣肘而不敢判决的时候,刑辩律师如何通过巧妙的辩护策略,给法院一个台阶,以此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在现阶段的司法之中,被害人因为对判决的不满意而选择上访的例子比比皆是,基于对维稳因素的过度考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当事人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导致对被告人不利判决的下达。

    (二)如何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案件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之间达到一个中道的平衡?

这确实是一个难题。以本案为例,首先律师在办理案件以及和承办民警、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时刻坚持向他们灌输的一个信念就是当事人是无罪的。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透彻了解和全面分析,使其暂且撇开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在内心形成确证,即被告人确实是无辜的。其次,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反应是衡量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会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检验尺度。因此,律师应当和检察官互相配合,用恰当的程序来还当事人一个清白,而非贸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最终本案获得了完美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辩护律师的价值得到体现。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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