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琦社保纠纷案
2021-04-04
[摘要] 陶琦社保纠纷案

【案情概况】

    当事人陶琦,男,195310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203195310061511;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云石街44411室。当事人于19791月开始按相关规定到宁波海运公司(原浙江省航运总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工作到1983年止,期间当事人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但未与海运公司签订劳动手续,直至19824月,海运公司给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后,201310月,当事人从宁波中腾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办理正常退休,同年11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税区社保处)核定的全部缴费年限为317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11个月。现,当事人新发现,199410月,原开发区人事社保部门核定了其工龄,并发放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载明,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48个月,与退休时保税区社保处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111个月)存在差异,少算了37个月,致使当事人的整体缴费年限记载出现错误,影响了当事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当事人于2017222日以邮寄形式,向保税区社保处书面申请要求为其补上遗漏的33个月工龄及待遇,后,开发区社保处以“退休工龄核定依据是按当事人的档案记录记载来的”为由,未予办理。当事人要求社保部门为其补上遗漏的工龄及待遇。为此,特聘请京衡宁波所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策略】

    律师代理此案后,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退休待遇核定是在20131023日完成,根据当时的规定,对待遇核定有异议,可依法在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经办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上述情况,由于时效已过,直接就待遇核定申请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路径已无可能,只能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争取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经综合考虑拟就个人缴费年限事项先向保税区社保处申请更正,取得新的诉权,如其不作为或者作为后当事人不满意,再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争取达到预期目的。方案确定后,律师向开发区社保部门提交了更正申请,并多次主动与有关部门人员沟通,最终开发区社保部门同意对当事人遗漏的社保年限予以调整,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李 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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