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周某加工合同纠纷案
2021-04-04
[摘要] 陈某某诉周某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

    从2012年开始,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周某建立加工合同关系,为被告提供线切割加工服务,2013820日,被告周某与陈某某、潘某、叶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五金锁具制造、销售。2013118日,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投资人为周某。201435日,被告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签订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所占的25%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潘某、叶某某。2014317日,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的名义投资人变更。从2012年开始至2014112日止,原告陈某某一直与上述不同主体存在切割加工业务关系。现原告陈某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一是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因此,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虽然发生了投资人的变更,但该投资人变更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企业并未解散,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在法律上的人格仍然延续,对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仍然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被告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你。如前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应此被告周某作为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的原投资人,应当对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投资人变更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周某不得以投资人变更及退出企业经营为由,对外抗辩债权人。故,法院判定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对涉案加工费负清偿责任,被告周某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两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讨时未及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对非法人组织予以了规定,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并列为民事主体之一,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不能偶独立承担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 文书网:审理法院: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381民初7312号。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李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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