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取保候审一案
2021-04-04
[摘要] 夏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取保候审一案

我事务所姚瑶、张豪二位律师共同承办的夏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在夏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第37天,终由宁波某区检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5420时许,夏某在初夏雨夜重逢久别的亲人!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宁波某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网监大队、基层派出所共同侦办的专案。涉案的某直辖市一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招募网红拍摄淫秽视频及图片,编制交友信息等形式,利用APP平台(涉案的APP为某知名社交软件),将前述视频及图片通过有偿的方式在互联网中传播。夏某系该公司安卓客户端工程师。本案共计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多达7人。

 

办案过程:

二位律师接受夏某家属委托后,经会见夏某后,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并提交承办律师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以夏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要求侦查机关对夏某变更强制措施。

二位律师主要围绕:1、详细论述夏某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主要涉及互联网、软件开发等专业术语及对传媒公司运作流程的阐述)本案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夏某非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2、若本案认定为多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根据中立帮助犯理论,夏磊同样不构成犯罪。3、其他一些常情、常理、常识的论述。

侦查机关反馈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1、该公司系扁平化管理,非金字塔结构,夏某担任的工程师一职系整个APP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2、以目前查获的证据来看,夏某量刑为3年以上。故侦查机关不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某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在接到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非常重视,要求律师至检察院面谈。在详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询问律师对夏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律师详细阐述夏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办案结果:

某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夏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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