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月

刘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获不批准逮捕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宁波某区公安分局承办的专案组案件。涉赌犯罪案件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领域。

201878月份左右,在家因病休养已失业近一年的刘某,经老乡介绍,至宁波市某区某镇一家电子游戏机厅上班。具体工作内容为:根据赌客要求,为游戏机“上分”。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每月固定收入3000元,无额外奖金或提成。

因仅负责上分,刘某对赌客的投注情况及输赢情况均不清楚,对游戏机厅的获利情况更是不知情。工作2个月后,大约在2018年国庆前后,老板M某宣告因游戏机厅经营亏损,遂关闭了游戏机厅。刘某在结算7000元左右工资后,离开宁波回到老家。

 

[辩护观点]

(一) 从刘某供述的游戏机厅的游戏机数量、获利情况来看,本案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有待商榷。

根据刘某向辩护律师陈述的情况并结合《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分析: 赌博机的数量有且仅有1台; 刘某在工作期间观察所见,参赌人数应不足20人; 刘某在工作2个月后,老板M某就因经营亏损关闭游戏机厅,由此判断经营中也是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

(二) 退一步说,即使本案的犯罪事实已达到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结果]

某区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最终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律师:姚瑶(点击查看姚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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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6/17  点击数:6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