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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京衡宁波姚瑶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10月某晚,杨某某带着胡某某应朋友吴某邀请一起晚餐。在晚餐过程中,吴某接到朋友电话,吴某朋友以与他人发生纠纷为由,要求吴某前往指定地点帮忙协调。吴某要求杨某某一同前往谈判协调。杨某某遂和胡某某一同随同吴某前往。

后在集合地点,杨某某见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心生害怕,以搭乘其他车辆为由,没有赶往约架地点。本案最终出现一死一重伤的后果。

辩护律师经向侦查机关了解:根据斗殴现场的基站数据显示,杨某某在案发当晚有出现在斗殴现场的痕迹。并且杨某某有纠集胡某某参与本起犯罪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1.杨某某以参与协调、谈判的目的,跟随吴某前往。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参与斗殴;

2.杨某某有无出现在斗殴地点,该节事实可通过搭乘车辆从集合地点出发赶至斗殴地点的人员中予以确认。

3.从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来看,刑法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杨某某并非本案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

杨某某以协调、调解他人之间的矛盾而参与到本次事件中,其本人并未到聚众斗殴现场,对有无发生斗殴行为、斗殴后果其并不知情,其并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其也无任何提供斗殴工具、接送人员赶至现场的行为。因此杨某某并非本起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三、案件结果

某区检察院最终对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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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4/23  点击数: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