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罪与非罪|乐清“失联男孩”母亲编造虚假信息事件引发的思考

    

  近日,乐清“失联男孩”事件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全国的关注。我们不得不惊叹该“失联男孩”母亲陈某的“脑洞”真大,但脑洞再大,也要遵守法律的底线。目前,陈某已被乐清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从乐清公安发布的通报来看,目前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对任何公民的定罪处罚都需要经过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道程序,所有证据事实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才能帮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最终形成法律事实。本文讨论的事实基础是公安的通报,并非最终的经法院查明的事实。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先来熟悉一下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为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上要求故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编造”的故意,并且明知其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从警方发布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显然从事了刑法规定的“编造”行为。

  客观上要求陈某发布的信息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且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情”是指警察正在做的事情以及警察将要做需要做的事情。查找失踪儿童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因此,儿童失踪信息属于警情。另外,陈某除向公安机关报警外,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导致社会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转发,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陈某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需要办案机关在个案中把握,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标准作出解释,何种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何种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无明确划分。

2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陈某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陈某编造了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针对本案,本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两高把“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系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设定了新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不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

                  

  

   陶星星律师  京衡律师事务所企业重整重组法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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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2/7  点击数: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