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

郑某诉廖某房屋买房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

    原告郑某与被告廖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2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500000元借条一张,担保人余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同日,原、被告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书内容主要是:原告全权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坐落在南昌县八月湖路×号伟梦清水湾住宅区龙井香院×栋×单元×室房产和南昌县八月湖×号伟梦清水湾住宅区龙井香院14栋二单元×室房产的还贷、解除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过户、领证、拆迁及收取房款等一切相关手续;代理协助购房方办理银行按揭及房产的土地证过户、领证及相关事宜;被告在上述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法律文件,原告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即日始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201372日,被告以自己为受让方,代理原告为出让方,签订了上述两套房屋的《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将原告上述两套房产,其中一套79.51平方米合同房价为160000元,一套45.16平方米合同房价为90000元,转让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替原告还清银行按揭款131500、缴纳各种税费9776.75元。实际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套79.51平方米商品房价为261919元、一套45.16平方米商品房价为148764元,合计410683元。201396日,原告以被告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诉请法院撤销被告自己代理所签订的两份《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号伟梦清水湾住宅区龙井香院×栋×单元×室房产、×室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行使权力必须在授权范围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代理自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事后又未经原告追认,在法律上属自己代理,不履行代理人职责属无效代理行为,应依法撤销……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廖某于201372日自己代理所签订的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号伟梦清水湾住宅区龙井香院×栋×单元×室房产、×室的两份《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廖某在上述合同撤销之日,同时返还原告郑某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号伟梦清水湾住宅区龙井香院×栋×单元×室房产、×室的房屋;并协助原告郑某过户,过户房地产税费由被告廖某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代理原告与自己签订的两份《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己代理。自己代理系代理权滥用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北代理人同意、追认的除外。而本案中,被告代理原告与自己签订的两份《南昌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原告并为追认,在法律上属于自己代理,因而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 文书网: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南民初字第900号。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李 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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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1/1  点击数: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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