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是民事诉讼中接触不多的领域,特别是其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曾有幸处理过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但不幸的是在推进过程中步履维艰,至今未有结果。

在本文中,主要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供参考。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范畴,其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相同,即四要件:

1)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过错。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存在特殊之处:

    一、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其特殊的表现形态,具体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权行为的侵犯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其最大的特殊之处或者说难点,就在于其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采取保密措施与秘密点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施。

在证明以上三个点后,商业秘密还有一个隐藏的构成要件,即权利人应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秘密点”,这是一个综合的标准,没有具体的定义,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大难点。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方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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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1/1  点击数: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