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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注销政策变化及实务操作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即法人,自设立起便因其具有独立的名称、机构、财产而独立对外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公司设立初期,经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得以设立,颁发营业执照及制作权证。随着公司的运营及成长,有些企业不断茁壮甚至扩大规模,而有些企业则日渐衰落,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那么,一个已然独立存在的法人个体如何有序退出市场呢?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完成以下步骤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然而在公司常规的注销手续以外,存在大批量的因经营不善而被弃置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长期未正常经营、未依法清算、资产状况不明等特点。因此,近年来法院着手依法清理此类企业,如通过债权人申请或执行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经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和债权统计,依法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工商部门未收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债务完结证明、清税证明而不予办理注销手续的困境,破产企业经法律程序终结而无法注销的情形屡屡发生。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等多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浙并购办[2016]4号),要求分类有序处理“僵尸企业”,特别明确对于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2018年初期各部门又连续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也再次确认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定对于注销破产企业的法律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管理人经多次与地方工商部门商讨实际操作可行性,终于得以在近期以法院终结文书顺利办理僵尸企业注销手续。

(戴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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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