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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保护

何谓劳动债权优先权?一般理解可定义为:根据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获得了相应的基于劳动关系对雇主所享有的各种请求权,在企业破产后,劳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许多国家规定了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而我国在这一权利的规定上,是一个缺失,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上,劳动债权优先权可以解释为法律赋予靠工资收入而维持生计的劳动者生活保障的权利。

一、劳动债权优先性具有理论基础

劳动债权具有优先性,是毋庸置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迫切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地位。劳动债权具有优先性,是有其特殊原因的。首先,劳动债权是人类基本生存的保护手段,保护劳动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工工资是劳动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在劳动者出现年老、失业、退休、病残等生活困难或不幸时的情况下就会自然的失去工资保障,此时通过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费来实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服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这种社会保障性的后备基金"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智为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道理深刻揭示了,劳动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其次,劳动债权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基本人权,实现维护基本人权的价值理念。众所周知,我国生存权是人类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上已经根本性地确立了保障生存权。设定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即为表现之一,保护劳工系现代社会法治国家之基本任务。再其次,劳动债权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分散社会风险的目的。由于劳动者与公司、企业等劳动相对人之间是不对等的关系,公司、企业相对于劳动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况且在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严重不平衡的今天,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下,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谈判中根本没有发言权,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同时,一旦经济市场不景气,劳动职工将时时刻刻面临失业的威胁,所以不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使劳动者谈判的权利加剧恶化,而且劳动者一旦失业,面临自己的劳动债权得不到保证的情况,对其维持生活是一记重击,而劳动者个人无能力去规避因自身失业风险带来的生存危机。因此,确立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地位,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劳动债权的破产法保护

从劳动债权的实现方式上看,劳动债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优先受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下几个特征:第一,法定性,即由新《企业破产法》直接规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打破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创设或自由约定放弃;劳动债权的范围和清偿顺序均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未规定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第二,无需申报,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直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解决了劳动债权人可能因特殊原因无法申报的困境。第三,顺序优先性,当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并不完全遵守公示优先或者产生时间优先的限制,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顺位。

三、劳动债权实现的限制

但是,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也有其必要的限制。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的高度重视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和其他破产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公正平等,从而维护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治安秩序的实现。当然,矫枉过正,我们并不是一味的强调只对劳动债权给予优先保护,而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维护不闻不问。劳动债权的特别保护不能超过必要的界限,不能完全凌驾于破产企业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上,那样只能导致平衡重新被打破。劳动债权所要维护的人的基本生存利益固然是第一位的,但仅仅只保护生存利益而忽略财产利益,不仅违背了公平,也有碍于效率的增进,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在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偿过程中,顺序在前的债权若获得完全或者大比例清偿,必然会影响后序债权的清偿,所以我们在对劳动债权给予优先保护的同时,也要一定程度上限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范筹和劳动债权产生的期限,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需求。

(戴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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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