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月

关联企业在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高度集中的企业联合体及关联企业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需求而不断涌现时,由此带来的集体破产风险率也随之提升。如何处理关联企业间的破产问题给破产法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带来了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占领市场的需要,规模巨大、高度集中的企业联合体逐渐开始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角。企业联合体及关联企业的结构经营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特殊资质和经营资格的整合降低交易成本与商业风险,获取最大经济收益。还可以在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时,提供互担互保来获取融资,具有经济上充分的合理性。

目前,关联企业的概念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税收立法中,在公司法、企业法中虽然对控股股东、关联关系等作有规定,但对关联企业并未给出直接定义。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中,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是:以控制权或举足轻重的所有权而相互联结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我国关联企业一般是指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法,如人事控制、表决权协议等,在相互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要影响的两个或多个企业。[i]

二、关联企业破产风险分析

关联企业在经济市场竞争中优势良多,然而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却并不如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那样来得那么顺理成章。关联企业的出现,对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非正当的关联关系与关联行为使得关联企业成员产生了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与公司实际经营的非独立性的尖锐矛盾,这一矛盾的出现打破了原公司独立法人制度所维系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失衡在关联企业破产显得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为拓展经济市场,不乏存在诸多关联企业之间非市场化的财产流动与互相担保的情形,一旦其中一个企业因经营不良陷入破产危机,会引发一系列的关联企业间连锁破产风险。

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例实务中,破产原因各异。因关联企业之间天然的经济联系和信息交流渠道,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施加的重大影响,关联企业中一个或者多个成员企业破产时,这种关联关系也会使破产企业的行为产生虚假性和受控制性,其行为俨然有别于单体经济,因此不能用一般企业的规制模式来规范关联企业。[ii]关联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逐渐开始成为现在破产程序中的典型案例。关联企业如何界定,关联企业独立法人人格以何种标准进行否认,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随实践变化给出解答。而以公正与效率为原则的破产司法实践,法院及管理人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如何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何时应当依法分离混同资产,何时应当合并破产快速解决,也是不断值得追寻的平衡点。



[i] 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人民司法》,2016年第28期,第4页。

[ii] 孙向齐、杨继锋:《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的规制》,《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119页。

  • admin
  • 更新时间:2018/3/23  点击数:2350